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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诗桂与陈梅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诗桂,陈梅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李诗桂,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梅香,女,1959年5月13日出生。李诗桂与陈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为:由陈梅香偿还李诗桂借款十七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陈梅香承担。申请执行人李诗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111240元。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余款定于2015年12月30日一次性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执字第6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锋审判员 吴明辉审判员 向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龙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