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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商初字第3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文彬与林长春、彭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彬,林长春,彭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3412号原告:叶文彬。委托代理人:周兴,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长春。被告:彭云兰。原告叶文彬与被告林长春、彭云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文彬的委托代理人周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长春、彭云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原告叶文彬起诉称:被告林长春由被告彭云兰担保于2014年1月28日向原告叶文彬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据、保证人承诺书给原告。分别载明:“本人因生产经营、经商需要,今向叶文彬借到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交款方式:汇入银行:台州银行,账号:62×××20,户名:林长春,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支付方式利随本清。若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承担”。“本人愿意为林长春于2014年1月28日,向叶文彬的借款壹拾伍万元整还本付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林长春不能及时归还本金及利息,本人愿意未林长春偿还,担保期限至该笔款项的本息全部清偿为止。此外还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债权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承担”。借款后被告林长春未能归还,被告彭云兰亦未尽担保责任。现请求判令:1、被告林长春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同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彭云兰负连带责任。2、被告林长春支付原告叶文彬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500元;被告彭云兰负连带责任。被告林长春、彭云兰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原告叶文彬、被告林长春、彭云兰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适格。二、借据、保证人承诺书各一份,拟证明被告林长春由被告彭云兰担保向原告叶文彬借款150000元的事实。三、台州银行付款委托书一份,拟证明原告叶文彬通过银行汇款给被告林长春150000元的事实。四、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份,拟证明原告叶文彬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500元的事实。本院向被告林长春、彭云兰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被告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林长春由被告彭云兰担保向原告叶文彬借款150000元,有两被告出具的借据、保证人承诺书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保证关系合法成立。借款后被告林长春未能及时归还,被告彭云兰亦未尽担保责任,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方对借款期限未约定,原告可随时主张自己的权利。该借款约定的利率不违反国家借款利率的限制性规定,可按约定履行。双方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限已约定,应按约定履行,保证人依法对被告林长春的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长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叶文彬借款本金150000元,并同时支付自2014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彭云兰负连带责任。二、被告林长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文彬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500元;被告彭云兰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070元,由被告林长春、彭云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07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张新明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王雪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牟家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