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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与胡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胡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被执行人:胡超,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与被执行人胡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陈玉刚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