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孙光启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光启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968号罪犯孙光启,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2013)铜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光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孙光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测试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孙光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光启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系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光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