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商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赵德军与新泰市华盈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军,新泰市华盈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1572号原告赵德军。被告新泰市华盈纸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秦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军诉被告新泰市华盈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元,保全费4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迪—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