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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贵荣、李金荣与方文库、吕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荣,李金荣,方文库,吕爱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132号原告王贵荣。原告李金荣。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陶莎莎、石丽萍,浙江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文库。被告吕爱珍。原告王贵荣、李金荣为与被告方文库、吕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贵荣、李金荣的委托代理人石丽萍、被告方文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爱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贵荣、李金荣诉称:被告方文库因有一笔农村信用联社的贷款即将到期,故于2008年11月9日向两原告提出借款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嗣后,两原告均按照借条约定归还了方文库的银行贷款。但时至今日,经两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分文未还。被告吕爱珍系被告方文库的妻子,该项借款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理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整,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王贵荣、李金荣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借条、临安市藻溪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收贷收息凭证(复印件)各1份,欲证明被告方文库向两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两原告已通过向银行直接归还贷款的方式向被告进行了支付的事实。证据二、临安市人民法院(2010)杭临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欲证明案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被告方文库辩称:原告方说的都是事实,欠他们的钱我是要还的,但是我认为这是我们夫妻共同债务,我只承担自己的部分,吕爱珍的部分她自己还。被告方文库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吕爱珍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吕爱珍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王贵荣、李金荣提供的证据,本院进行审核后确认其证明效力。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11月9日,被告方文库因归还银行贷款需要向原告王贵荣、李金荣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到李金荣、王贵荣人民币柒万元正(李金荣、王贵荣帮本人还银行贷款)。两原告于2008年12月30日通过向银行归还贷款的方式对被告方文库所借款项进行了交付。嗣后,被告方文库未还款。为此,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方文库与被告吕爱珍于2005年4月11日登记结婚,后于2010年3月22日经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方文库向原告王贵荣、李金荣借款人民币70000元的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相关凭证在案证明,故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方文库未及时还款并拖欠至今,已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方文库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发生于其与被告吕爱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上述借款应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吕爱珍应对上述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原告王贵荣、李金荣要求被告方文库、吕爱珍归还借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爱珍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文库、吕爱珍应共同归还原告王贵荣、李金荣借款人民币7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方文库、吕爱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方文库、吕爱珍共同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沈 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徐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