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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张蕾与扬州市恒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市恒昌置业有限公司,张蕾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0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恒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人民政府内。法定代表人周友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庆伟,江苏锦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云霞,江苏锦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蕾,女,1991年5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021991********,汉族,扬州市人,住扬州市开发区维扬路***号宝带新村*幢***室。委托代理人沙满星,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扬州市恒昌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3)扬广李民初字第0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0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3)扬广李民初字第08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明霞代理审判员  李春艳代理审判员  刘莉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