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成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697号原告成某。委托代理人苏岳,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考虑两个婚生小孩的因素,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遂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某负担,本院不再退回。审判员 黄婵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