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刑终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韩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刑终字第172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绰号:韩老三),无业。2014年5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8日被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9日被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山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韩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韩某伙同白某(已判刑)以能为被害人孟某之子孙某乙办理缓刑为由向孟某索要人民币50万元。2013年3月12日,孟某及其丈夫孙某甲、其子孙某乙按照白某的要求将50万元现金送至由韩某参与经营的山海关区北门外甲醇加气站交给白某。为取得孟某及其家人的信任,被告人韩某和白某谎称在法院、公安医院都有熟人可以帮其办理缓刑,被告人韩某为其介绍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陈某乙,并向孟某承诺如果事情办不成将退还其钱款,后孟某将50万元交给白某,并由白某出具了收据。同年3月24日,孟某发现白某尚不知3月26日孙某乙开庭一事,认为可能被骗,遂要求白某退钱,白某不同意。经双方协商后,白某同意将35万元退还孟某,剩余15万元作为白某的办事费用。几天后,白某携带35万与关某、徐某到达约定地点时,看到孙某甲和另外四五名男子在一起,白某害怕被打未敢与孙某甲见面退款。孟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韩某为平息事端,多次短信联系孙某甲,双方协商未果。另查明,同案犯白某已于2014年4月28日被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韩某于2014年5月28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2013)山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2014)秦刑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白某因犯诈骗罪已被判刑。2、被告人韩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韩某的身份信息情况。3、收据,证实:被告人白某收取孟某50万元的事实。4、证人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1月份,凡某某在孟某的理发店内理发时从孟某的口中得知其子孙某乙因参与盗窃被抓,孟某想为其子办理保外就医,凡某某通过他的朋友赵某认识了白某。5、秦皇岛顺友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合作协议、证人陈某甲的询问笔录,证实:其系秦皇岛顺友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甲醇的批发与零售,该公司有陈某甲、杜某某、刘某某、韩某四个人参与投资。6、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左右,韩某曾带孙某乙、白某见过陈某乙,咨询孙某乙判缓刑一事。7、证人兰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4月份,韩某打电话说让其去找白某取了2万元,之后将钱送给了陈某乙,陈某乙拿了钱之后还让其跟韩某说一声事情要是办不了晚上把钱送回去。8、同案犯白某的供述,证实:孟某找到白某帮忙给其儿子孙某乙办缓刑,孟某主动给她50万元办事费,她给孟某出具了收据,因事情办不成和孟某商量过还钱的事,最后约定退还35万元但准备还钱当天因为看到孟某一方去了两车人而退缩了。9、被害人孟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通过凡老三、赵某找到白某帮其儿子孙某乙办缓刑。白某表示认识公安医院的领导,可以办保外就医的事情,还认识法院的人可以办缓刑的事情等,并说其对象韩老三在省里有人,山海关如果办不了可以在省里办。期间白某见过孙某乙几次,还有韩老三和陈某乙,陈某乙询问了案情。3月11日,白某说事情办成了,让准备50万元,送到北山加气站。次日,孟某一家三口带钱到气站给了白某,白某为其出具了收据。当时韩老三说五十万不至于骗他们,自己有两个大气站摆着呢。之后,白某说只找山海关法院的人不行,还得找中院的人,又说其老公韩老三看她整不了这件事,也参与了,韩老三接话说其省高院有人,不行当晚和白某去一趟。白某说让省里的人看看起诉书,3月15日,白某让孙某乙把起诉书发电子邮件给省高院的人(1iuyuehui01125@126.com)。之后白某说省里办和山海关办差不多,不用麻烦省里的人了。后来,白某打电话说让孙某乙通过立功判缓刑,孟某说找不到,白某说他们找。3月22日,孟某发现白某还不知道开庭的时间,认为白某是骗人的,便要求她退钱,而且只要求退40万,但是她没同意。10、被害人孙某甲(系孟某的丈夫)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因为其子孙某乙办缓刑的事,其妻子孟某通过凡老三、赵某找到白某帮忙。初次见面的时候是孟某跟白某谈的,回家后孟某说公安医院的大头是白某的亲戚,这个亲戚能办保外就医,还说以前给一个抢劫、强奸的案子办了缓刑等。之后具体事情都是孟某跟白某联系的。期间白某单独约见过孙某乙两次,孙某乙回来说是白某、韩老三还有一个男人问了情况,还问想从法院办还是监狱办,让孙某乙家准备钱。第二次见面后孙某乙说另一个男子还是让准备钱。3月11日晚上,孟某说白某回信说办缓刑的事都打通了,让准备50万元送到气站。第二天,孙家三口到气站送钱,白某说有80%的把握能办成,不然不能提钱,还介绍说韩老三也特别有实力,之后就将钱给了孟某。当时韩老三说50万元不至于骗,还有两个大气站和房子呢,事情办不了就把钱拿回去。之后就是孟某跟白某联系的,3月22日孟某说白连法院开庭的时期都不知道,觉得事情不妥,但是白还是说能办。23日上午,白让孙某乙去水郡御景找她,孙某乙回来说前两次见过的那人让他举报韩老三吸毒,他没同意。当晚,孙某甲夫妻约白某问事情到底能不能办,白说让第二天听死信,但是孙某甲一家认为不可信了。第二天孟某说事情不办了,让白某退钱,白说不能退,之后孙某甲又打电话给白说给她10万当酬劳,退40万,白也不干。所以就报案了。11、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母亲孟某为了不让其进监狱被白某骗了钱。其和白某、气站老板、陈某乙见过面,陈某乙先问了案情又问了想怎么办,是从法院办还是进监狱再办,孙某乙表示不想进监狱,陈让其回家跟父母商量一下准备钱用于打通关系。当时听陈说话似乎跟公检法都挺熟。一天上午10点多,孙某乙在一辆黑色现代车里与白某、陈某乙及陈某乙的媳妇见面,陈某乙说让其父母准备钱。之后孟某说白某说需要50万元,孙某乙一家三口拿50万元到北山气站,白某带着孙某乙去法院取了起诉书,回到气站后将钱交给白某,白某边数钱边说肯定能办成,办不成全退。之后两三天,孙某乙向白某找的一个省法院的人的邮箱发了起诉书。最后一次见白某是开庭前两三天,孙某乙到水郡御景找到白某,当时还有气站老板和陈某乙,三人让其找立功的事情,让其举报山桥厂的盗窃或者其他的违法事情,但是其没有答应。12、被告人韩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3年2月份,白某因为要给一个姓孙的人办缓刑找到韩某,看谁能帮忙办缓刑,韩某联系上陈某乙问其能否办,陈某乙说可以办但要看到钱才能办事。之后,白某约孙家三口人在加气站见面,孙家人给白某50万元,白某向其打了收据。之后陈某乙多次以请人吃饭为由向韩某、白某要钱,韩某自己给陈某乙了三万元,其他的是白某给的,具体给了多少不清楚,除了找陈某乙之外,韩某还找过省运管处的“耀辉”帮忙问过。13、光盘,证实:孟某给白某50万元时的现场情况。14、被害人孙某甲与被告人韩某的短信记录、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及被告人韩某的供述,证实:韩某参与实施诈骗的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韩某上诉主要提出,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认罪;因其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宽大处理。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时举证、质证,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韩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韩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原判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量刑适当。上诉人韩某上诉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祥才审 判 员 张贵林代理审判员 康冬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