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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小光、梁某某、梁子善、王淑清与被执行人王占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小光,梁某某,梁子善,王淑清,王秀芬,王占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梁小光,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蒙古族,现住同上。委托代理人梁小光,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梁子善,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淑清,女,蒙古族,农民,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秀芬,女,蒙古族,农民,现住同上。被执行人王占权,男,汉族,司机,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申请执行人梁小光、梁某某、梁子善、���淑清与被执行人王占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2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小光、梁某某、梁子善、王淑清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27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天成执行员  赵立君执行员  程 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