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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石国强与孟万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国强,孟万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880号原告石国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刚标、王凯,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万潮。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国强与被告孟万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国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2.5元、财保费16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22.5元,由原告石国强负担。审 判 长  何敏敏审 判 员  骆春泉人民陪审员  高国荣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鲁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