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石国强与孟万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国强,孟万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880号原告石国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刚标、王凯,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万潮。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国强与被告孟万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国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2.5元、财保费16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22.5元,由原告石国强负担。审 判 长 何敏敏审 判 员 骆春泉人民陪审员 高国荣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鲁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