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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程蕾与段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蕾,段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393号原告程蕾,个体工商户。被告段义军,农民。原告程蕾诉被告段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中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蕾诉称,2014年11月16日,被告向我借款,我遂到银行提出50000元现金在家中交于被告,被告随即向我出具了借条。我经多次催讨无着,故诉来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迅速偿还借款。原告程蕾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被告护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证据二-1、2014年6月9日,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今借到程蕾人民币加利息共计13700元,段义军;证据二-2、2014年7月2日,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今欠程蕾人民币3000元(律师费),段义军;证据二-3、2014年7月2日,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今借程蕾人民币600元,段义军;证据二-4、2014年7月4日,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今欠程蕾人民币1000元,段义军;证据二-5、2014年11月16日,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今欠程蕾人民币50000元,2014年12月31日前还清,因本人之前有几张欠条,合计10000多元作废(所有欠条),已归纳到这个50000元之内,双方签字生效;段义军、程蕾。被告段义军辩称,我与原告曾是恋人关系。我俩恋爱期间感情较好,平常生活、旅游消费等方面有数额不大的金钱往来,都是正常的生活开支。后来原告怂恿我一起去澳门赌博玩乐,输了一部分钱,原告就要求我负担。另,我也在途中花费了10000余元,且从澳门回武汉后,原告将我的信用卡刷走了9000余元。在交往期间,我因为和原工作单位有劳动纠纷,暂时没有工资,找原告借过几次钱,但后来我已偿还,只是借条未索回。我俩因感情不和分手时,原告逼迫我出具了50000元欠条。综上,请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段义军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2015年6月8日,原、被告之间电话录音一份,证明双方去澳门赌博输钱的事实;证据二、证人段某出庭作证证言一份,主要内容:1、原、被告第一次去澳门回来后,原告强行使用被告的信用卡刷走现金;2、被告垫付了原告的部分购车费用,同时偿还了借款10000元;3、证实2014年10月,原、被告自驾去杭州旅游的费用由被告负担;4、证实原告向证人借款的事实。上述原、被告举出的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举出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对证据二-1、二-2、二-3、二-4认为欠款已偿还,只是借条未收回;对证据二-5认为是原告强迫出具的,其中包含两人去澳门赌博输的22000元。原告对被告举出的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证人证言认为,借证人的钱已偿还。对原、被告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被告段义军因生活消费支出等向原告借款。2014年11月16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手。双方经清算,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出具借到人民币50000元的借条,并将两人在澳门赌博所花款项22000元计入其中。被告在借条中注明原借款条据作废,所欠款项均包含在该欠款中。嗣后,原告经多次催讨无着,遂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恋爱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生活、消费等支出,双方将来往账目结算后,被告出具了条据,是对之前债务的确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辩称所借款项已偿清,只因借条未收回的辩解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还辩称借条系受胁迫出具的,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亦不予采信。但该笔债务中的22000元,是原告明知被告用于赌博的非法活动,对该部分借贷关系,本院不予保护,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本院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段义军应偿还原告程蕾借款人民币28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程蕾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225元,被告负担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帐号:17×××29。开户银行: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曹中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