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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伟与王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王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渑民初字第830号原告王伟,女,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被告王月梅,女,1952年12月16日生,汉族。原告王伟诉被告王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月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伟诉称:2011年8月4日,被告王月梅因做生意向我借现金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2分。后经我催要,被告王月梅分两次偿还我本金15万元及利息,剩余本金15万元及利息(2014年4月4日之后的利息)至今未还。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我剩余借款15万元及利息。被告王月梅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王伟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1年8月4日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王月梅向原告王伟借款的事实;2、王伟的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两份,第一份以证明被告王月梅支付利息至2014年4月4日的事实,第二份以证明被告王月梅偿还过本金5万元的事实。被告王月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庭审,并依据原告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8月4日,被告王月梅向原告王伟借现金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月息2分。后被告王月梅偿还原告本金15万元及部分利息,利息付至2014年4月4日。现被告王月梅尚欠原告王伟剩余本金15万元。原告向被告讨要借款无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王月梅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王月梅尚欠原告王伟借款15万元及利息,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王月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月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伟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4年4月4日算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王月梅负担。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两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赵年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