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潘民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仇育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仇育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潘民初字第00401号原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青年西路27号2幢103室。负责人陈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万新,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育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被告仇育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志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正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