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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丘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钱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同居关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钱某,男,汉族,1976年7月5日生。法定代理人彭科英,女,1943年6月7日生。被执行人唐某某,女,1976年1月30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某某无履行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去向不明。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丘执字第00096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钱某、法定代理人彭科英于2015年6月9日以其愿意通过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40000元,其余不足部分23350元自愿放弃执行。现本案司法救助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3)丘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甘华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奕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