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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伟平诉被告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平,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运盐行初字第42号原告王伟平,男,汉族,1986年5月24日出生。被告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局局长。原告王伟平不服被告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伟平于2015年6月29日以已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伟平负担。审 判 长  贾朝波代理审判员  王 娜代理审判员  李 姣二〇��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一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