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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黎超明与广西平南县大安镇村镇规划建设站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黎超明,广西平南县大安镇村镇规划建设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申字第1号申请人黎超明,环卫工人。委托代理人李胜南,广西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西平南县大安镇村镇规划建设站,住所地:平南县大安镇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甘君,该站站长。申请人黎超明与被申请人平南县大安镇村镇规划建设站关于劳动争议申请再审一案,申请人黎超明于2015年6月29日以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没有损害第三人或集体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黎超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欧阳卓审判员  黄自昌审判员  李乃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敏原告:黎超明。被告:平南县大安镇村镇规划建设站。法定代表人:XXX。黎超明诉平南县大安镇村镇规划建设站关于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黎超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超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黎超明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