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王绍安与王忠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299号原告:王某甲,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理人:某某,靖宇县公路养护公司职员,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乙,客车驾驶员,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翟凤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乙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50元,退回一半)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向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