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执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朱建华与唐忠惠、刘桂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_2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366-1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华,男。被执行人唐忠惠,男。被执行人刘桂菊,女。朱建华申请执行唐忠惠、刘桂菊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桂菊在聊城市滨河花园23号楼1楼311号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1××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桂菊在聊城市滨河花园23号楼1楼311号所有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1××91)。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安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