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绵阳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黄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946号原告绵阳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大,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朋,男,生于1975年1月31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委托代理人曹晓东,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绵阳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秋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春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