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国网安徽霍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霍邱县庆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安徽霍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霍邱县庆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67号原告:国网安徽霍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匡少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贤德,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凌锋,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邱县庆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书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安徽霍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霍邱县庆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安徽霍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安徽霍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42元,减半收取59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保友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