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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行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平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某某、李某某计划生育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平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任善义职务: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平原县。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计划生育一案中,因被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军审判长  李殿银审判员  王金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