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民一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卢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杨愈,干部。被告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钟雪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