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鼓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雄英与杨肖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甘肃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鼓初字第173号原告马某,男,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杨某,男,汉族,住址兰州市城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50号。负责人毛丰美,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某,男,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员工,住址甘肃省天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李爱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