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恢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温旭和与安新县天和鞋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旭和,安新县天和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恢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温旭和。被执行人安新县天和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芳青,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民初字第96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安新县天和鞋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执恢字第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长青审判员 王国繁审判员 张英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