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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恢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温旭和与安新县天和鞋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旭和,安新县天和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恢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温旭和。被执行人安新县天和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芳青,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民初字第96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安新县天和鞋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执恢字第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长青审判员  王国繁审判员  张英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