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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商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玉海、鲍兰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玉海,鲍兰荣,郭宗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464号原告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陵城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国,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延钊,该联社资产管理部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许玉海。被告鲍兰荣。被告郭宗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许玉海、鲍兰荣、郭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开庭审理前,被告主动向原告结清贷款,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0.5元,财产保全费420元,由原告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成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