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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执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范春松诉庞国钊、杨碧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春松,庞国钊,杨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充执字第271-2号申请执行人:范春松被执行人:庞国钊被执行人:杨碧华范春松诉庞国钊、杨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西充民初字第232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范春松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给付了5万元,范春松申请解除对庞国钊、杨碧华的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庞国钊、杨碧华共有的位于西充县晋城镇环城大道三段某号某单元某楼某号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蒲邦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