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贺可伦与沂南县虹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肖致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可伦,沂南县虹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肖致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2215号原告:贺可伦,男,194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沂南县虹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法定代表人:聂鹏,系经理。被告:肖致宣,女,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受理的原告贺可伦诉被告沂南县虹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肖致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的被告肖致宣的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可伦对被告沂南县虹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肖致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恩厂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永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