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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民二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长海与王富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长海,王富山,确山县新安店镇三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二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海,男。委托代理人牛现旗,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富山,男。委托代理人张鸽,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确山县新安店镇三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连义,系该村委主任。上诉人李长海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长海以本院已作出(2014)驻民二终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富山与确山县新安店镇三山村民委员会所签订的承包合同解除有效,该承包合同已经解除,现本案已无审理的必要,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长海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长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长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龙审判员  亓宽义审判员  郑志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席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