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朱有志与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709号申请执行人朱有志。被执行人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西劳初字第403号民事法院生效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西乡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思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