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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范海燕与欧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254号原告:范某,女,汉族,1983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欧某,男,汉族,1970年5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原告范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因自身原因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150元、财产分割费500元,在本民事裁定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陈妙珍审 判 员  梁晓明人民陪审员  戴华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舟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