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字第1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保军与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军,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134-2号原告王保军。被告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法定代表人迟进臣。委托代理人姜永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军与被告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保军的申请,符合民事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1元,财产保全费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密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