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吴珍珍与吴石弟、杨石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珍珍,吴石弟,杨石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416号原告吴珍珍,女,200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柘荣县,现住柘荣县。法定代理人吴恩夏(系原告父亲),男,住柘荣县,现住柘荣县。被告吴石弟,男,1992年6月29日出生,无户籍,现住柘荣县。被告杨石珠,女,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地址:宁德市闽东中路人大信息楼六七楼。法定代表人林继成,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了原告吴珍珍诉被告吴石弟、杨石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薛为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杨石珠户籍地址无法直接送达,亦无法获知其现住址。因此,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适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薛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巧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