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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4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刘计芳,薄利红,陈善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486-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被执行人刘计芳。被执行人薄利红。被执行人陈善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计芳、薄利红、陈善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刘计芳、薄利红、陈善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确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计芳、薄利红、陈善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和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