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4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楠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小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楠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小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404号原告重庆市楠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正街176-2-1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6231-5。法定代表人陈瑞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廷忠,男,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永能,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袁小兰,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楠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小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楠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楠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楠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楠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吕 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飞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