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艾继江与被告甘南县东阳镇沿江村委会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艾继江,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XXX。委托代理人艾世龙,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满族,无业,住XXX。被告甘南县东阳镇沿江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立坤,职务村主任。原告艾继江与被告甘南县东阳镇沿江村委会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滕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继江委托代理人艾世龙、被告甘南县东阳镇沿江村委会刘立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继江诉称,1996年7月11日甘南县水利机械实业公司和东阳镇沿江村有打井业务往来,结算后欠款6560.00元,1996年12月10日单位派艾继江前去清理欠款,公司决定将沿江村欠款转给单位工人艾继江个人名下,顶单位欠艾继江要账工资,原告从1999年12月份前去多次要账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该款。被告甘南县东阳镇沿江村委会承认原告艾继江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甘南县东阳镇沿江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艾继江欠款656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滕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