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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倪立兵与章伟、虞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立兵,章伟,虞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119号申请执行人倪立兵,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孔艳,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章伟。被执行人虞佳。申请执行人倪立兵与被告章伟、虞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新硕民初字第0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章伟、虞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倪立兵借款50000元,并偿付该款自2014年7月2日起至判决应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章伟、虞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倪立兵律师费损失3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此款已由倪立兵预交),由章伟、虞佳负担(倪立兵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3元由章伟、虞佳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章伟、虞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倪立兵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如约履行义务,申请人倪立兵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章伟、虞佳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章伟、虞佳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公积金存款,无房产登记,无国土登记,无车辆。本院还至二被执行人所在的长欣公寓社区进行调查,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章伟、虞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尚有54063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硕民初字第0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 森代理审判员  王文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华 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