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二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唐庆平、陈丽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唐庆平,陈丽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134号原告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易小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清辉,该公司员工。被告唐庆平。委托代理人朱代志,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梅(被告唐庆平之妻)。原告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庆平、陈丽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庆平、陈丽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庆平、陈丽梅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庆平、陈丽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开海人民陪审员  熊存根人民陪审员  舒喜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岁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