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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商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聂鹏、唐林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聂鹏,唐林凤,薛燕阳,肖治选,刘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637号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殷学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传国,分社主任。被告:聂鹏,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唐林凤,女,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市。被告:薛燕阳,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肖治选,女,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刘斌,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聂鹏、唐林凤、薛燕阳、肖治选、刘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50元,由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恩厂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