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商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聂鹏、唐林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聂鹏,唐林凤,薛燕阳,肖治选,刘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637号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殷学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传国,分社主任。被告:聂鹏,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唐林凤,女,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市。被告:薛燕阳,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肖治选,女,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刘斌,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聂鹏、唐林凤、薛燕阳、肖治选、刘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50元,由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恩厂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