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殷祖煌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殷祖煌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商初字第25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代表人:毛建东。委托代理人:孙唯峰。委托代理人:刘佳宁。被告:殷祖煌。委托代理人:胡维朗,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旖晔,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诉被告殷祖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撤回对被告殷祖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人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