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仲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刘明侠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侠,源数科技(湖南)有限公司,湖南掌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仲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刘明侠。被申请人源数科技(湖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YUDU。被申请人湖南掌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宇。申请人刘明侠与被申请人源数科技(湖南)有限公司、湖南掌尚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25日经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仲裁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0432.1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其名下,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的,6214537311175913账户存款30432.1元进行担保。对申请人的仲裁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刘明侠名下,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的,6214537311175913账户存款30432.1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源数科技(湖南)有限公司、湖南掌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432.1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30432.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左 钢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符 晓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