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商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丁伟军与邬时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伟军,邬时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1203号原告:丁伟军。被告:邬时会。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伟军与被告邬时会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伟军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柴学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