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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商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丁伟军与邬时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伟军,邬时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1203号原告:丁伟军。被告:邬时会。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伟军与被告邬时会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伟军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柴学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