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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3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金广森诉被告程殿军、张淑云、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广森,程殿军,张淑云,崔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3423号原告金广森被告程殿军被告张淑云被告崔军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广森与被告程殿军、张淑云、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广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金广森承担。审 判 长  党 莉代理审判员  李雪娜人民陪审员  马 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秋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