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诉前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春与邱长安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春,邱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127号申请人周春,男,199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邱长安,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周春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邱长安驾驶的无号牌“日立”牌70型挖掘机一台,并已提供75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邱��安驾驶的无号牌“日立”牌70型挖掘机一台。扣押期间交由怀远县红丰停车场负责人邵勤俭负责看管。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季 诚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