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复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梁亮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复字第211号被告人梁亮为,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亮为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亮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海洛因3510.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66克依法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复核,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梁亮为,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3年8月17日,被告人梁亮为及杨明(已判刑)在孟定县租车(云S×××××)至镇康县南伞,梁亮为接取毒品准备与杨明一同将毒品运往广西省。同月20日二人携带毒品途经祥临二级公路云县漫湾镇嘎止村路段118公里处时,逃避民警稽查驾车逃跑,并将携带毒品丢弃,后被抓获,公安人员从梁亮为丢弃的黑色双肩包内查获海洛因净重3510.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66克。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鉴定结论、户籍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梁亮为及同案杨明对犯罪事实亦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亮为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毒品而进行运输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梁亮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尚不属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中刑初字第97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梁亮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审判长李坤宾审判员石映谊代理审判员曹会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董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