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宋君贤与白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君贤,白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宋君贤,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建军,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白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建军给付申请执行人邓君贤工程款135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10元以及申请执行费19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白建军于2014年9月9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邓君贤5万元,被执行人白建军将自己所有的别克商务车一辆作价173599元抵偿申请执行人邓君贤的剩余借款85800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510元以及申请执行费196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清偿余额返还被执行人白建军,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