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3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349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班晓敏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班晓敏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