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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3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349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班晓敏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班晓敏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