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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商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灌云县诚成农资有限公司与万红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灌云县诚成农资有限公司,万红民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商初字第00052号原告灌云县诚成农资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苏鲁农化种子市场。法定代表人刘正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楠,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红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灌云县诚成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万红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灌云县诚成农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灌云县诚成农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灌云县诚成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灌云县诚成农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吉志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