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立民申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郑丽群与黄凤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丽群,黄凤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立民申字第56号再审申请人:郑丽群,女,汉族,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被申请人:黄凤如,女,汉族,1982年7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申请再审人郑丽群因与被申请人黄凤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1)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1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1)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经合法送达后,因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已于2012年3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郑丽群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判后答疑时,已超过法定期限,郑丽群的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郑丽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庆荣审 判 员 高 尚代理审判员 仇丽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颖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