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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杜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船山刑初字第230号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绰号九哥,男,33岁。因本案,于201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遂宁市看守所。辩护人胡兵,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船山区院公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辩护人胡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杜某某伙同其朋友郑某(在逃),租用遂宁市遂乐路东坡小区13栋1单元3楼房屋,开设无名电玩游戏厅供他人赌博。该游戏厅内设有捕鱼机两台,共有操作杆12个。为了让游戏厅生意更好,被告人免费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并容留他人在游戏厅内吸食。2014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在游戏厅现场挡获郭某某、唐某某、廖某某、孙某某共四名吸毒人员,并扣押了用于赌博的捕鱼机二台、毒品(麻古)疑似物一颗。经鉴定,游戏机为赌博类电子游戏机。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刑事拍照、指认、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赌博设备认定书、抓获经过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类电子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开设赌场内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杜某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杜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到2016年4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扣押的捕鱼机二台,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彦人民陪审员  王治琼人民陪审员  陈玉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